试用期无效的情形包含以下:
1、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的;
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考察期。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试用期应以书面形式写在劳动合同中,其他形式约定的试用期不具有法律效力。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