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法规如下: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女职工怀孕期间被开除的处理方式是:
1、如果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
2、如果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属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应当向女职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有: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休产假期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