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有: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
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
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
5、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6、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有: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并凭此证明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在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的,继承人只需持公继承权公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就可以办理。
1、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的家属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2、【法律依据】
3、《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5、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6、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7、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8、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