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协议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法律效力:
1、协议的双方对协议的内容有处分的权利。
2、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达成的协议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3、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对一方显失公平的协议也是可撤销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签了医患协议书不会免责,医方通过与患方签订协议免除。这种协议内容违法,是无效的,理由很简单:医方在医疗过程的业务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医疗操作规则明确规定的,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根本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变更或免除。
2、【法律依据】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4、(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6、(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7、(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8、(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只要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能免责。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