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也就是借款人到手的本金。
2、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而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3、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4、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额,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如果不超过36%,债权人主张利息是支持的,超过36%的,超出部分无效。
2、【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民间放贷利息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民间放贷利息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按当事人意愿。
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
3、民间放贷利息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是民事行为,并不是刑事犯罪行为,不存在数额巨大的说法。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