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盗窃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案件,暂时根据金额无法认定为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可以刑事拘留,如果在37天内,认定金额超过1000元检察院批准逮捕,否则放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犯盗窃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盗窃数额减半认定标准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3、(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4、(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5、(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6、(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7、(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8、(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9、(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10、(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