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4、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危机解除后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等。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