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损害案件可以风险代理。
2、《律师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
3、(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5、(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
医疗损害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损害后果的责任程度,后果与原有疾病的情况关系,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等因素,协商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是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等。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要分为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