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指定居所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执行逮捕前当然不会通知嫌疑人,逮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了预防犯罪嫌疑人逃跑,如果在执行前公安机关还要先通过打电话或者其他的方法告知嫌疑人,这样做显然不利于抓捕。一般来说都是在执行逮捕的时候,才会当面通知犯罪嫌疑人的,通知就意味着要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1、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法律依据】
3、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嫌疑人的逮捕书一般是检察院收到申请书的七日以内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