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
2、行政拘留的记录可以在公安部门查到,但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
3、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
4、一是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
5、二是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有案可查。
6、三是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人再次出现违法甚至犯罪时,作为其曾经的经历,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所以,案件材料是不会自动消除的。除非被处理人死亡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会作为过期档案处理掉。

1、在我国行政拘留不可以要求听证,只有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才可以要求听证。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3、(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4、(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6、(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8、(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9、(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1、行政拘留带一些生活必需品就可以。
2、《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企业集团不具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法人条件,所以并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