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债权的效力优先是,一般情况下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2、【法律依据】
3、根据《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的效力有: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
2、物权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和物权不一样。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考虑。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侵犯他人的权利,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物权同一切权利一样,必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