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规定,股份回购只能是购回并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
2、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情形:
3、《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5、(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6、(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7、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允许的股权回购,其目的在于确保异议股东的退出,实现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回购只能是购回并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回购的股票是属于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并不影响回购股票的质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回购本公司股票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股(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
2、注销库存股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先冲股本溢价),
借: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股本溢价和盈余公积仍不足部分),
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3、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票的面值总额时:
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 ,
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