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休后公司强行收购其股份不合理。股东身份的取得基于对公司股份的认购,与该股东是否到退休年龄无关,如果股东没有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意思,公司不得强行收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1、股东强行解散公司的规定有: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所以在经过股东变更登记后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法律依据】
3、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4、(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5、(二)股东的出资额;
6、(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7、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8、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但特殊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