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商品房要缴纳印花税,这是国家税法制度的规定,这个印花税是列入的印花税税目:产权转移书据,其中一项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中就包括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权利转移书据,要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3、纳税人把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认筹跟认购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被国家认可;认筹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一种促销敛财手段,任何形式的认筹行为都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在国家是明令禁止的。而认购是买卖双方约定未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业务,并非最终达成签约,但是认购是受国家相关法律保护的。
2、认筹的具体操作就是消费者要先去开发商填写资料,然后缴纳认筹金之后将会得到一张认筹卡,拿到这些卡之后就获得了优先选房的权利,然后在开发商取的预售资格证后,就会进行解除统一解筹,然后签订签署认购书或者预售合同,所谓的认筹是一个楼盘营销手段,会存在一些欺骗的行为。认购就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就是保证在此期间内遵守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议。
商品房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购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