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1、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
2、有期限,终止的情形消失以后就恢复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4、(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5、(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6、(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7、(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8、(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期限,期限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