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的资格:
(1)具有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
(2)具有诉讼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当事人是由于实体法上的权益发生纠纷,或与特定的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而进入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而不允许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无理缠讼;
2、双方当事人必须客观真实地陈述案情,说明真相,而不允许歪曲事物的本来面目,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3、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都应当自觉履行;
4、双方当事人都要严格遵守诉讼秩序,服从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二)有明确的被告。
4、(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