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1、申请人登陆官网在线申请。
2、然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预约的区住建局提出申请。
3、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
4、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
6、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7、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1、申请者需准备充足的材料,前往小区居委会提交并申请。
2、区住房保障局对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将材料提交至市住房保障部门,并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再次审核申请者的材料,发布网络公示,而且申请者材料无异议,则通过。
目前公租房是不可以进行买断的,公租房一般以五年为一个期限。租用者去购买改善住宅房的时候能退掉公租房弱。承租人住满五年后,可以以成本价在银行利购买购自住。购房的时候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者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需要再支付房钱,分期付款未付款面积依旧按照规则交纳房钱公租房不可以上市买卖。买购房人需求转让的,由公租房所在的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报价为原销售报价外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随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