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对方有以下行为的,对方负全责,相应的己方就无责任: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形有:
2、(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6、(五)当事人不能自动移动车辆的。
7、【法律依据】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原文如下: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不能私了的情形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