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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有什么不同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2-03-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锁上的光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有什么不同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不同

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客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适用哪些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

《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