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一)合同。(二)善意取得。(三)继承、遗赠。(四)赔偿、补偿。(五)判决、裁决。(六)划拨。(七)时效。(八)生产。(九)先占。(十)添附。(十一)收归。(十二)征收。(十三)没收。(十四)罚款。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定限物权包括担保物权。依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定限物权所进行的区分,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也称为他物权。担保物权可分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两类。意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合意而设定,如抵押权与质权。法定担保物权则在符合法定要件时直接由法律设立,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留置权。
1、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但一般物权是以对标的物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的,而担保物权则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4、担保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