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职权: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5、股东查阅、复制权。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2、(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十)修改公司章程;
12、(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3、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