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起所担保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就要考虑到自己是否能够担保还有担保的是什么等等的问题,同时也会有担保人被起诉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情况,就需要担保人应诉准备答辩状、整理证据、了解情况,进行自保或是承担责任。在进行自保的时候还应该注意的就是保证期限的问题,一般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下,根据债务届满之日起承担六个月的保证期限,超过期限,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
3、《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4、(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5、(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1、根据《担保法》第1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26条规定如果有担保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也可以在起诉债务人时将担保人一并起诉。
担保人会被起诉,如果是合同是有效的正规的,担保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还款;担保人如果不还法院有权对其个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冻结,直到借贷者还款;担保人不还款如果超过一定的时间会被银行黑户。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的内容还款,只要签订的正规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法院是有权对其要求还款,如果担保人不还,严重的是会被黑户的。要看担保人的保证方式是什么,是普通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