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需要提供的材料是: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原公司股东会决议。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
6、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
7、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8、验资报告。
9、含国有股权的提交国有股权管理文件。
10、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1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12、《授权委托书》。
13、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解(二)》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1、公司改制是指依法改变公司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公司发展新的需要的过程。公司改制可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2、【法律依据】
3、《公司法》第18条第3款,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非公司制企业改制需要的材料有: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批准改制的文件;
4、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6、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