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有:《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不得转让: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3、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4、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以下税种:
2、(1)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5%)。因此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3、(2)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4、(3)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人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5、(4)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