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房产税的减免范围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写字楼商业房产税不可以减免,说明如下:
铺面的出租房产税是按房屋租金征收的,没有减免的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权所有者才需要交纳房产税,承租方是不需要交纳房产税,所以,租客不交纳税费也是合法的。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征收税率:是依照房产价值等依据进行税费的计算的。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1]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房产税计税依据如下: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