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区一级的征兵工作办公室,一般都是设在县区武装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征兵视力要求是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视力是指视网膜分辨影像的能力。视力的好坏由视网膜分辨影像能力的大小来判定,然而当眼的屈光介质(如角膜、晶体、玻璃体等)变得混浊或存在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散光等)时,即使视网膜功能良好的眼视力仍会下降。眼的屈光介质混浊,可以使用手术来治疗,而屈光不正则需要用透镜来加以矫正。
征兵体检共有外科、内科、耳鼻咽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及辅助检查。外科测身高体重,内科测量血压标准、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辅助检查有血常规检查、尿液检查、粪常规检查、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1、身高:158cm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2、标准体重=(身高-110)kg。
3、视力:陆勤人员: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4、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