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次债务人直接偿还债权人有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质权人与出质人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后,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第三债务人,以便其做好履行准备,否则第三债务人有权只向出质人履行义务,而无义务向质权人履行。债权则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不具有附属性。
1、可以起诉次债务人,但同时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单独起诉次债务人。
2、【法律依据】
3、《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4、(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二)有明确的被告;
6、(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7、(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