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有: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
2、物权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债权的效力优先是,一般情况下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2、【法律依据】
3、根据《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定限物权包括担保物权。依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定限物权所进行的区分,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也称为他物权。担保物权可分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两类。意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合意而设定,如抵押权与质权。法定担保物权则在符合法定要件时直接由法律设立,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留置权。
1、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但一般物权是以对标的物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的,而担保物权则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4、担保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