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是:
1、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2、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
3、旅客不得携带或行李中夹运危禁品。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96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1、铁路旅客运输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旅客,其次是行李、包裹和邮件。
2、铁路旅客运输生产向社会提供的是无形产品,其核心产品是旅客的空间位移。它被旅客本身所消耗,其使用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其创造的社会经济效益远大于自身的经济效益。
3、铁路客运产品具有易逝性。旅客位移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同时进行,产品不能储存,不能调拨。
4、铁路旅客运输在时间上具有较大的波动性。
5、铁路客运车辆实行配属制(固定配属于各局客运车辆段),便于运用管理和维修,以确保车辆质量。
6、铁路客运站的位置宜设在客流易于集散处,使旅客便于换乘不同的交通方式。一般应靠近城镇,并与市内交通及其他各种交通工具有良好的配合。旅客列车到发线及站台一般应按方向和车次予以固定,不宜随便变更。
7、旅客在旅行中有不同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如饮食、蛊洗、休息、适宜的通风、照明、温度等,旅客运输企业不仅应满足这些需求,而且还应积极创造、改善良好的旅行环境并提供优质的服务,使旅客心情愉悦。
8、铁路旅客列车都是根据需要事先编组好并按固定时刻表运行的,旅客根据自己旅行的需要选择乘车日期、车次、到站、座别。
9、铁路运输企业应向旅客提供不同服务等级、旅行速度的运输产品,供不同需要、不同消费水平的旅客选择消费。
10、客运服务质量的控制主要在于过程控制。它不同于工业产品质量(最终产品或生产过程),客运服务必须对售票、候车、乘降工作、列车服务等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客运合同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票款的合同。
1、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3、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814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