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条件有:
2、《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3、(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5、(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6、(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7、(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8、(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有以下情形: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3、(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4、(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5、(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案件一审审理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促使犯罪人认罪的武器,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