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有下列两种:
1、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保证的类型不同,需要承担下列不同责任: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2.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论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能转让。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来说是属于债务,所以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