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根据双方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有效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根据《担保法》第1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26条规定如果有担保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也可以在起诉债务人时将担保人一并起诉。
根据《担保法》第1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26条规定如果有担保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也可以在起诉债务人时将担保人一并起诉。但根据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有如下区分: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所以借款人直接起诉债务人或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还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