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手续如下。
1、当事人申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及离婚协议书。
2、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
3、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在子女及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4、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应当当场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3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夫妻双方如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不可以在外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