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2、(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3、(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4、(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死亡
3、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