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包含:
一、个别派遣公司用工操作不规范
二、人员流动性大,不利社会和企业的管理
三、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劳务派遣需求
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两者责任归责原则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
2、两者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合同标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在于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是承揽合同的标的。
3、两者劳务给付的从属性不同:雇佣关系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而承揽关系中的劳务给付不具有从属性。
4、两者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经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不属主要的部分交由第三人来完成。
5、两者适用法律不同:雇佣关系适用民法总则调整;而承揽关系则适用合同法调整。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关系不能成为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