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或继母需要收集以下证据材料来争取继子女的抚养权:
(一)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六)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继子女想要继承遗产要看是否存在抚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这些情况下可以继承遗产。
2、【法律依据】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4、(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5、(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6、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7、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
1、积极条件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2、消极条件
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具体包括: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绝对丧失。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子女确定抚养关系的条件有: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