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大概有以下几点: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2、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3、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4、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5、依法不得抵押其他房地产。

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如果没有其他合同无效的事项,抵押合同也是当然有效的,只是抵押权未生效。《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是针对物权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房地产的占有,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与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抵押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抵押权自抵押物登记时成立。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
3、抵押当事人的抵押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权证》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抵押是指:
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其具体规定如下: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4、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