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情形:
(1)使用年限届满;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4)土地灭失。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再以下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会被中止:
1、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4、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注意事项有:
1、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拥有者对共同使用的土地都依法有使用权利,都是该宗地的使用者。
2、土地共有人占据的平面和空间位置、距离地表的远近、最初使用土地、不同用途等,一般不属于影响面积分摊份额的主要因素。
3、在共有土地范围内,每个共用人拥有的建筑面积占该宗地总建筑面积的份额。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