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发生交通事故,在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保险人可以进行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索赔,仍不足以赔偿人身损害的,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承担。
2、【法律依据】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通过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二是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