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证明力是不能单独地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阶段。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
3、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依靠个别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定案。
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结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间接证据有以下特点:
1、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主要情节或事实的各个部分。因此,任何间接证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2、与相关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确定的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必须是逻辑推理;
3、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法院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遵循的规则是:
1、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
4、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