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房屋转让之后,发生的也仅仅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所以宅基地依旧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同时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在房屋转让、出售之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随着房屋权益的转变而发生转变,其所有权应当属于被转让人所有。
【法律依据】
《宅基地》第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老房是异地搬迁扶贫后的房子:针对异地搬迁扶贫后留下的老房子而言,其一般拆除后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因为贫困户在搬迁后,一般会有新的宅基地,若是老房子还归属于贫困户,那一般是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制度原则的。
2、老房是闲置的空心房:针对农村长期闲置的空心房以及无主的房屋而言,其拆除后,一般是村集体将其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处理。
3、老房是需翻建的房屋:部分老房子是有主的,将其拆除是为了新建房屋,若是新建房屋申请人是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那么其宅基地使用权还是原主,可以将房屋进行翻建,但建造的房屋要符合固定。若是建房申请人是非农户口,那么其老房拆除后,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
4、老房是五保户的房子:若老房子是五保户的房子,主要是看其是分散供养还是集中供养的。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若是签订好了供养协议,一般是按照供养协议上的内容进行处理。若是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其宅基地一般也会被村集体收回。
5、老房是违规建筑:针对违规建筑的老房子而言,其本身就是不符合固定的,若是需要拆除,那么其拆除后的宅基地一般是被村集体收回处理。
1、城市居民将原有房屋出售,在同一城市亲友处寄住或租房借房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到本人单位集体户上或亲友处,凭房屋买卖契约、亲友同意落户证明办理。
2、【法律依据】
3、《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这取决于实际情况。 例如,如果房屋在出售前出现问题,如果事先有合同在,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降价等违约责任。如房屋售出后出现问题,交房后原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因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