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备案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开给租赁当事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备案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且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的情况下,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开局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需要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出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等。
地方可能对于注销房屋租赁备案有不同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需要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已购公房可以租赁备案吗,说明如下:
已购公房可以租赁备案,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房租赁实践,符合一定条件的都可按市场价格进行出租。
相关说明:
1、符合下列条件的已购公房都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租: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上市出租的已购公房。
(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4)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经公房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同意,公民个人可以将公房出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经营和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2、公房所有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协议分享转租公房的利益,且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房屋转租。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备案并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