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相对人进行制裁的活动方式和步骤。
申请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新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1、立案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2、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1、行政处罚的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2、(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5、(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6、(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7、(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法》通过以下规定保障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