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是银行提供的,用于建设住房、商品房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建筑的中长期项目贷款,一般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都是注册的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人,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具体贷款利率按央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浮动执行,其贷款种类主要有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抵款、土地开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房地产开发五证是指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两个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房地产开发发生的成本,亦即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代建工程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房地产开发产品一般以开发产品的单项工程或群体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其成本项目一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为了正确计算房地产开发成本,枳发别设置开发成本和开发间接费用成本账户,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安装费等直接费用,应直接记入开发成本科目借方。应由开发成本负担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归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企业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代建工程等,应及时结转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开发成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就是在建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