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转让方式是:
1、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
2、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获取商标申明公证书;
3、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报送商标局,然后缴纳转让规费;
4、商标局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书,并开始进行审查;
5、商标局受理后5-8个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双方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
商标转让不必须变更,转让核准后予以公告即享有专用权。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获取《商标申明公证书》。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报送商标局,然后缴纳转让规费(一般是1000元)。商标局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书,并开始进行审查。
商标转让限制主要表现如下方面:
(1)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转让,并须一并进行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2)受让人能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4)与他人共有的商标不得擅自转让。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