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须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和个人合法有效的居留证明。
2、申请人需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时间从申请日算起,有配偶的只允许一人贷款,不能两人同时申请。
3、申请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确保能按时偿还贷款。
4、申请人需要有一定的自筹资金,商品房或者是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低于总房价的百分之二十,如果是二手房,那么不得低于房价的百分之三十。
5、申请人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装修等住房合同协议和相关材料。
6、申请人需要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由住房作抵押,用贷款银行认可的证券、定期存单进行质押也可以,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担保也行。

1、借款人的信用要良好,家庭收入要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人要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至少要存有当月缴存额5倍以上的余额。
3、借款人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4、借款人停缴公积金超过两个月的,须按管理中心要求核定的标准连续正常缴存半年或以上。
5、借款人必须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
6、借款人必须是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7、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山市户籍职工。
8、签订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城市(广州、佛山、东莞、珠海、惠州、江门和肇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1、贷款人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连续缴纳半年以上;
2、贷款人有稳定的工作与经济来源,信用良好;
3、贷款人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4、贷款人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5、贷款人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对于经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3、借款申请人可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是政策性贴息业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