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问题由高顿CPA研究院首席专家、上海财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叶朱老师为您解答!物权的变动方式有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物权的变动又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物权变动的原因分为两大类: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1.基于事实行为2.基于法律规定3.基于公法行为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一、变动样态变动样态有物权的发生(即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继受取得)、物权的变更、物权的消灭。二、变动原因变动原因有三点:1.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与事件,3.公法行为。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从物权有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就不会产生这一物权,其他权利的灭失,也会导致该物权的灭失。独立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