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也就是公有承租人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存在的是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双方是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我国也称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有住宅户建筑面积以公有住宅出售时测算的数据为准。

1、公有住房不算是个人住宅,因为公房,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2、公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但没有所有权意味着不算是个人住宅。房产的产权,也就是产权人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产权人可以将房产出售、出售、抵押。
北京市公有住宅是可以卖的。根据《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均可向个人出售。
单位向个人出售新建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制订《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并附购房人名单,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签发《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
2、持《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建房和减免税费审批手续。
3、进户前,经市房改办审查验收后,对符合出售公有住房规定的,签发《出售新建住房进户许可证》。
4、持《出售公有住房进户许可证》,到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过户流程如下:
1、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2、采用代理转让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采用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具体向房屋置换管理核心咨询)公有住房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4)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5)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