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抚养义务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二、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亲死亡后,如果继母同意继续抚养孩子,继母可以要求的亲生母亲支付抚养费。孩子的亲生母亲不能以继母继承了前夫遗产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如果孩子的亲生母亲想要抚养孩子,也是可以的,不过此时继母无需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1、如果父亲再婚时儿子与继母间形成抚养关系,就有抚养的义务;如果父亲再婚时儿子已成年,儿子对继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2、【法律依据】
3、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4、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