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是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按照劳动部门的部署,近几年要实现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岗,有的转为失业,其中还有一部分我理解就是转为待岗了。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个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可以的。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工伤职工享受了补偿之后,工伤职工没有特别的优待。
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为身体伤残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应当调整岗位,但因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或者暂时没有合适岗位安排的,五至六级伤残的;
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七至十级或者不够级的,可以实行待岗,但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
法律依据: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